SM起诉鹿晗及广告商擅自合作侵权纠纷已立案

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凡琳女性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已受理受理韩国S.M.Entertainment公司(以下简称“SM娱乐”)起诉鹿晗侵权纠纷案。

公告中转述了SM娱乐的起诉书内容,该公司称,鹿晗与两家公司擅自展开合作的违法行为给SM娱乐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巨额损失,应当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早前,韩国男团EXO前成员吴亦凡和鹿晗相继向韩国SM娱乐公司提出解约,直到目前,两人仍未能与EXO所属的韩国SM娱乐公司达成协议。20日, SM娱乐经纪公司发表声明称,针对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的鹿晗以及使用鹿晗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公司,已于2015年5月1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凡琳女性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并于当日完成了两个案件的立案程序。

声明原文如下:

S.M.娱乐经纪公司(以下简称“SM公司”)作为EXO组合成员鹿晗和吴亦凡的经纪公司,针对在中国境内擅自从事演艺活动的鹿晗以及使用鹿晗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凡琳女性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并于当日完成了两个案件的立案程序。

本次提起的两件诉讼案件是SM公司为维护自身及EXO组合的合法权益,继2015年2月分别在上海与香港提起的两件损害赔偿诉讼之后继续采取的法律措施。为了善意告知和警示任何意图或正在与包括鹿晗和吴亦凡在内的相关艺人擅自进行合作的第三方避免侵犯SM公司和EXO组合的合法权益,SM公司特发表以下正式声明:

鹿晗和吴亦凡在2014年5月与10月,分别通过韩国境内同一家法律机构对SM公司提起了诉讼。鹿晗和吴亦凡单方面起诉SM公司以后,在法庭审理尚未开始之前,二人便利用通过EXO组合活动获得的知名度,在中国境内高调参与电影拍摄、广告代言以及出席颁奖典礼等活动,该等行为不仅侵犯了SM公司及EXO组合其他成员的合法利益,也导致了SM公司与国内外众多合作方之间的严重的合同问题,并造成了多方面的、巨大的经济损失。该等行为是无视SM公司和EXO组合其他成员信赖的道德不良行为,也明显是滥用法律的行为。

SM公司与鹿晗、吴亦凡签订的专属协议,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鹿晗和吴亦凡在此期间擅自进行的一切商业活动、广告代言活动及电影拍摄活动等,均属于明显的违约违法行为,SM公司将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并且在此期间,任何未经SM公司即与鹿晗和吴亦凡进行合作的相关第三方同样侵犯了SM公司和EXO组合的合法权益,SM公司将继续不遗余力地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该等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SM公司已经与中国的金杜律师事务所正式合作,对鹿晗以及与鹿晗进行合作的广告等相关方提起了诉讼,并由法院正式立案,此后也会继续在中国以及相关司法辖区持续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以保护SM公司、EXO组合,以及SM公司合作方的合法权利。

S.M.娱乐经纪公司

2015年5月20日

本文标题:SM起诉鹿晗及广告商擅自合作侵权纠纷已立案 - 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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